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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党员党费收缴标准及退休党员党费规定

    时间:2020-10-18 07:19:44 来源:星星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星星阅读网手机站

      为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0)和省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收缴

      党员交纳党费的计费基数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资金)。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在职党员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00元以下(含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00元以上至00元(含00元)者,交纳;00元以上至000元(含000元)者,交纳;000元以上者交纳。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00元以下(含00元)的按0.交纳党费,00元以上的按交纳党费。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总支审查,报机关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00元以上(含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委机关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开具收据。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特殊情况下,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月。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委机关党委根据省直机关工委规定的比例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留存部分统筹使用。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严格履行支出手续,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委机关党委要切实承担好党费管理职责,严格按照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党费。委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对党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对党费工作负直接责任。

      设立党费银行帐户,建立会计、出纳分设制度。会计、出纳分别由机关党委工作人员兼任。

      党费帐簿、凭证、报表等党费会计资料要按照规定立卷建档,妥善保管。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交接手续。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及基层党建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委机关党委应当在党代会上向大会报告(或者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代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委机关党委每年应当向省直机关工委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定期通报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黑龙江省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细则》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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