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书_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书
时间:2018-11-01 06:51:30 来源:星星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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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3
第二条 协议构成及适用顺序 4
第三条 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 5
第四条 项目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 6
第五条 协议价款及资金支付 7
第六条 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 9
第七条 项目交付(如有) 11
第八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1
第九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1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2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3
第十二条 指定人员及联系人 15
第十三条 权利保证和权利归属 15
第十四条 转让和分包 15
第十五条 保密 16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6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7
第十八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9
第十九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9
第二十条 协议效力 20
第二十一条 协议附件 20
甲方: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伟
住所: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
邮编:133613
联系人:赵利刚
电话:13804434346
传真:0433-5710582
邮箱:[email protected]
乙方: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宪国
住所: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白山大街
邮编:133613
联系人:葛光旭
电话:0433-5755109
传真:0433-5755109
邮箱:[email protected]
鉴于:
1、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部署,长白山管委会拟实施吉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长白山管委会。该项目已纳入吉林省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2015-2017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长白山管委会已制定《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管办发[2014]22号),以及《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长白山管委会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二批)的通知》(长管办发[2015]20号),将棚户区改造服务纳入目录范畴。
3、长白山管委会决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该项目,为公众提供棚户区改造项目服务,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已经长管办发[2015]20号文件审批。
4、长白山管委会以《长白山管委会关于同意住建局作为采购棚户区改造服务购买主体的批复》(吉长管[2015]47号)授权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甲方)作为本协议项下棚户区改造项目服务的购买主体。
5、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确定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乙方)作为本协议项下棚户区改造项目服务的承接主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程序和资质要求。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服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本项目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一)定义
1、甲方:即购买主体,指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该机构代表长白山管委会依据本协议购买乙方的服务,甲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甲方。
2、甲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协议 十二条 条规定,由甲方指定的代表甲方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乙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3、乙方:即承接主体,指提供服务项目的一方,本协议指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在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注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