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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时间:2019-08-21 06:38:15 来源:星星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星星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认为,当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中存在着代理银行对集中支付制度执行不到位、违规套取国库资金和利息补偿等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8)08-0054-02
      
      始于2001年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对于完善公共财政的国库服务功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方案设计以及执行环节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还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当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代理银行先清算后支付,存在风险隐患
      根据改革方案,代理银行应依据财政或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令,先将款项划拨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账户,然后再向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资金,即先支付、后清算。然而,个别代理银行却是在没有实际支付资金的情况下,为避免自身垫付资金,在财政下达的直接或授权支付额度内,先行向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资金,即先清算、后支付。由于人民银行国库并不掌握代理银行实际的支付清算情况,只能被动地在额度范围内和代理银行进行清算,使其套取国库资金的企图轻易得逞。代理银行的这种违规操作使得财政性资金拨付处于无序状态,背离了改革的目标,同时也使得挪用资金成为可能,存在着巨大的资金风险。
      (二)代理银行对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及相关制度理解、执行不到位
      由于对集中支付业务不重视等原因,部分代理银行业务人员对集中支付业务及相关制度往往理解不到位,执行中经常出现偏差。突出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对额度控制把关不严。部分代理银行为维护客户关系,面对预算单位的超额度支付指令,不敢理直气壮地拒绝,而是受理了非法支付令,结果不能和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导致其被动垫付资金。二是对资金支付业务中的预算信息不重视。部分代理银行经办人员在办理集中支付业务时,多当作普通银行业务,往往只重视收付款人账号、金额等信息,保证不划错款项,而忽视额度通知单及支付令中预算科目、收支管理类型等关键要素,导致其支付清算信息要素缺失、混乱,无法及时和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如2006年9月30日,某代理银行由于其授权支付额度控制及清算信息混乱,垫付的20多亿资金无法当日和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直至10月8日问题才得以解决,损失惨重。
      (三)系统风险、操作风险日益加大
      由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具有先支付、后清算的特点,为保证资金支付业务的顺利进行,代理银行和国库之间的资金清算时间大幅压缩。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业务量逐年递增,系统风险、操作风险日益加大。以总库为例,集中支付代理银行16点前将清算信息传送至总库,总库操作人员必须于17点大额支付系统关闭前将多个直接或授权支付清算文件导入核算系统,进行额度审核,然后生成相应的划款凭证,再通过大额支付系统逐一将资金划拨至代理银行账户。这对总库会计核算系统、网络系统以及操作人员熟练程度的要求都非常高,不容有任何差错。代理银行、总库任何一方出现问题,都会影响资金的及时清算,甚至引起商业银行头寸紧张。
      (四)代理银行垫付资金利息补偿难以审核
      由于财政部门、预算单位签发支付令较晚等原因,代理银行在办理集中支付业务的资金支付后,往往来不及和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被动垫付资金。为维护代理银行利益,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共同下发了《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对代理银行下午3点半后办理财政支付业务垫付的资金予以利息补偿,然而该办法在操作层面存在问题。由于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并不了解代理银行实际支付信息,对代理银行提交的垫付资金数额无法审核,只能根据其申请的数额进行利息补偿。代理银行可能人为扩大垫付资金数额,以此非法套利,存在一定的风险。
      
      二、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代理银行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商业银行代理行为
      针对代理银行“先清算、后支付”的违规操作,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国库应定期对其办理集中支付业务进行检查,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行为。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严格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代理资格。
      (二)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内容较多,涉及财政、税务、银行等多个领域,相关制度也较复杂,并且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内容也在不断地变化。因此,财政、人民银行国库应加强对自身及代理银行业务人员,特别是具体经办集中支付业务人员的培训。通过定期组织集中的、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业务素质,保证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质量与效率。
      (三)加强对代理银行支付与清算业务的监控
      要从根本上杜绝商业银行“先清算、后支付”、套取垫付资金利息及受理预算单位超额度支付令等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国库均应改进自身系统,增加相应功能,实现对代理银行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行为的实时监控,使得预算单位及代理银行的整个资金支付过程处于及时、有效的监控之下。同时,应加强财政与预算单位、财政与国库间的对账,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防范资金风险。
      (四)实现系统热备份,确保及时支付清算资金
      国库与代理银行之间资金清算时间紧、任务重,因此,确保双方系统安全平稳运行尤为重要。为避免系统故障带来的风险,确保及时地支付清算资金,双方业务系统、网络系统必须实现热备份,并应准备好相应的应急处理方案。目前,总库会计核算系统、与代理银行联网系统以及与支付系统的网络连接都实现了热备份,有效地防范了系统风险,保证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顺利实施。
      (五)充分考虑代理银行利益,调动其办理集中支付业务的积极性
      目前,各级财政基本上都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集中支付代理行。由于集中支付代理行的选定会影响到各预算单位基本账户的开立,各家银行均不愿意放弃这块“蛋糕”,纷纷参与竞争,甚至在竞标中提出不要手续费。而竞标成功后,由于其成本与收益的巨大反差,其工作的积极性,特别是基层行具体经办人员的积极性会大打折扣,于是就在其它方面弥补损失。“先清算、后支付”、套取垫付资金利息补偿等问题,均与此有关。因此,财政部门在核定代理手续费时,应从长远出发,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的付出与成本,维护其代理集中支付业务的积极性,确保集中支付改革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邵长年:《论我国国库管理及其风险防范》,《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2]崔文瑞:《基层中央银行国库风险与防范》,《西部金融》2007年第12期。
      [3]查全亚:《积极适应财税体制变化切实防范国库资金风险》,《 金融纵横 》2007年第15期。
      [4]王仁连:《完善国库制度与风险控制的构想》,《金融会计》2007年第7期。
      [5]赵付玲、张晓锋:《浅析国库核算系统的风险防范》,《中国金融》2007年第10期。
      [6]王春来:《新时期国库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黑龙江金融》2006年第10期。
      [7]陆昕丰、张慧方:《如何建立国库资金风险评估、评级、预警体系》,《中国金融》2006年第13期。
      [8]王旭、向森林:《国库资金风险防范模式:3+2》,《预算管理与会计》2006年第4期。
      
      (编辑 代金奎)
      
      □□作者简介:郝红林,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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