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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项税额转出的6种计算方法】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处理

    时间:2019-05-07 07:04:08 来源:星星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星星阅读网手机站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运费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上述项目的进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则必须从发生当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进项税额转出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当期增值税计算的正确性。笔者认为,进项税额转出应区分以下6种计算方法。
      
      一、实际成本法
      实际成本法适用于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以及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实际成本×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例1:某企业将上月购进的生产用原材料用于本厂厂房基建,实际成本为50 000元,则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50 000×17%=8 500(元)
      
      二、成本比例法
      成本比例法适用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由于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中既包括购进货物及应税劳务成本,也包括工资成本以及制造费用等,因此,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不能直接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额,而应根据在产品、产成品中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应税劳务成本比例情况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损失在产品、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外购货物占在产品、产成品成本的比例×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例2:2010年3月某服装厂因管理不善造成产品仓库被盗,共损失产品账面价值80 000元,当月总的生产成本为420 000元,其中耗用外购原材料的价值为300 000元,则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1)损失产品成本中所耗外购货物的实际成本
      =80 000×(300 000÷420 000)=57 143(元)
      (2)应转出的进项税额=51 743×17%=9 714(元)
      
      三、收入比例法
      收入比例法适用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劳务,且免税项目或非应税劳务耗用了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但财务上未能准确划分各自耗用情况。《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运用收入比例法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需注意4点:一是“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是指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有关的应税项目销售额、免税项目销售额以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包括与“能够准确划分进项税额”有关的应税项目销售额、免税项目销售额以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二是“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是指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以及非应税项目但又无法准确划分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三是免税项目销售额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四是既用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不需计算转出进项税额。
      例3:某制药厂既生产应税药品,又生产免税药品,2009年2月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 000元,税款3 400元,当月销售应税药品取得收入80 000元,销售免税药品取得收入20 000元,应税药品和免税药品均耗用外购原材料,但未准确划分免税药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则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3 400×[20 000÷(80 000+20 000)]=680(元)
      
      四、还原计算法
      还原计算法适用于两种计算扣税业务的进项税额转出。具体包括:外购的免税农产品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应分摊的运费。由于外购免税农产品及支付的运费是在“含税”状态下(即“含税”支付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当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及支付的运费进行会计处理时,即分离出进项税额和不含税成本;而当不含税成本(不含税支付额)下的免税农产品及运费改变用途及发生非正常损失需转出进项税额时,则必须先将不含税支付额还原成含税支付额,然后再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例4:某机械厂8月份外购钢材一批,取得专用发票,作为生产机电产品的原材料,支付价款600 000元,增值税102 000元;另支付运费12 000元,取得运费发票。9月份将部分钢材用于本厂的基建工程,实际成本153 720元(其中应分摊的运费为3 720元)。则9月份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153 720-3 720)×17%+3 720÷(1-7%)×7%
      =25 780(元)
      
      五、平销返利换算法
      平销返利换算法适用于纳税人外购货物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还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利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5:某商场1月份从某粮油加工厂购进一批食用植物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 000元,增值税为3 900元;2010年3月份,该商场从粮油加工厂取得返还资金11 300元,则该商场3月份应转出进项税额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11 300÷(1+13%)×13%=1 300(元)
      
      六、净值计算法
      净值计算法适用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其中,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具体包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例6: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09年2月购入办公用电脑30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90 000元,增值税15 300元,2010年10月该企业将该批电脑全部发给本厂职工,该批电脑已提折旧2 000元,发给职工时支付清理费1 000元。则该项业务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90 000-2 000)×17%=14 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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