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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人才引进办法制度(试行)

    时间:2021-12-23 09:39:48 来源:星星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星星阅读网手机站

         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提出引进人才方案,并征求组织、人事、编制和财政等部门意见,下面是星星阅读网小编为您推荐XX县人才引进办法制度(试行)
     

    XX县人才引进办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吸引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到我县创业、工作,满足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对人才的需求,为我县XXXXX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根据《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共XX省委关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均可引进到县内以各种合法形式进行投资、创业、服务和工作。

      第三条 人才的引进工作,在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以及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具体实施。

      第四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是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中高级人才。具体包括:

      (一)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国家高级专家;

      (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及优秀拔尖人才;

      (三)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才;

      (四)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企业管理人才;

      (五)本县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急需紧缺的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六)具有一技之长的能工巧匠、民间艺人或本县企事业单位急需紧缺的各类特殊人才。

      第五条 人才引进遵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各用人单位向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引进人才的需求和建议;

      (二)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提出引进人才方案,并征求组织、人事、编制和财政等部门意见,报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提请县委审批;

      (三)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根据县委审批的引进人才方案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及网络、公告等形式发布拟引进人才的相关信息;

      (四)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方案要求开展报名工作,对报名者进行相关信息收集、资格条件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

      (五)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对拟引进的人才进行技能考核、资质认定、健康检查后,出具综合考核材料;

      (六)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根据综合考核材料对拟聘用人才提出招聘意见,报县委审批。

      第六条 引进人才到我县工作的,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

      第七条 引进的人才进入我县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不受编制限制。在聘用期间,如本人愿意,用人单位同意,可参加本县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录考试。经考试合格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进入我县有编制的全额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

      第八条 引进人才工作,遵循“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的原则,除可通过招聘考试或调动形式进行外,也可以采取借调、兼职、政府雇问、定期服务或科研和技术合作等柔性流动方式来我县投资、创业、工作,期间可不迁移户口,不转组织关系。

      第九条 经确认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有关部门应尽可能地简化手续,尽快引进人才。如有关聘用手续不能及时办理完毕的,可先到岗,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条 引进的人才符合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的一次性付给安家费1万元,符合第四条第三、四款规定的一次性付给安家费5000元,符合第四条第五、六款规定的一次性付给安家费3000元。

      第十一条 引进的人才在我县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间的待遇按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兑现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后经确认需签订3至6年以上的聘用合同,除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外给予特定的补贴和创业基金。

      (一)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国家高级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及优秀拔尖人才的高层次人才,每年享受2万元的技术津贴,可安排30万至100万元的科研经费或创业基金,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二)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才,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企业管理人才,每年给予8000元技术津贴,可安排10万元至30万元的科研经费或创业基金,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三)本县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急需紧缺的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具有一技之长的能工巧匠、民间艺人或本县企事业单位急需紧缺的各类特殊人才,每年给予3000元技术津贴,可安排3万元至10万元的科研经费或创业基金,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四)引进的人才在我县工作满5年,经考核工作优秀、实绩突出,为我县社会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县委、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并提供一套不低于100平方米的住房,在本县服务满10年后产权归本人所有。

      第十二条 对保留原居住地和人事关系的人才,由公安部门为引进人才办理相关居住证件,享受与本地居民的同等待遇。愿意来我县落户的引进人才,其配偶、子女、父母等户口可以随迁。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的子女由异地转入中小学就读的,允许择校,免收择校费。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的配偶需来我县就业的,原则上由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为其协调各部门解决。引进人才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并愿意来我县就业的,可以向组织人事部门申请办理调动手续,在编制允许范围内安排到我县相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第十五条 因需要并引进到我县工作的人才,流动手续实行随到随办,特事特办,专人专办,经过考核合格可先上岗后办人事关系接转手续,因来我县工作而辞职或被单位辞退,不能正常办理流动手续的人才,经确认其流动符合国家政策法律规定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需要为其重新建档。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携带或介绍技术、项目、专利在我县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或科研成果奖金,经济补偿金或科研成果奖金视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第十七条 引进的人才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限制实行聘任,可以按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直接聘任相应职务,也可根据本人业绩低职高聘。对引进特殊紧缺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晋升,同等情况下,用人单位要优先推荐和申报。

      第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业绩为核心,建立和完善引进人才的考核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合的办法,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的依据。考核合格的继续聘用,不合格的应及时解除聘用关系。用人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做好考核、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引进的人才签订人事聘用合同或协议时,必须明确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纪律、工作条件、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内容。用人单位违反合同或协议的,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并向县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引进人才违反合同或协议的,由用人单位提议并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并报县人 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取消其相关优惠待遇,还应承担相关责任;履行合同或协议中发生纠纷时,由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交由相关部门仲裁。

      第二十一条 引进人才的有关补助、津贴,由人事部门按相关规定拟定,报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县财政部门核发。

      第二十二条 县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高效的人才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分析我县人才结构和人才流动状况,并根据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对引进人才的专业、年龄结构等情况进行宏观调控,配合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做好引进的人才的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单位领导与人才的联系责任制度,做到政治上关心,思想上沟通,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为他们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高级专家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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