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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时间:2021-01-13 07:17:29 来源:星星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星星阅读网手机站

    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2015年9月在福建调研时指出,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这一重要论述,是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下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是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推进执纪监督工作转型升级的方向指引。xx县纪委监察局围绕“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勇于揭短亮丑,敢于动真碰硬,在践行“四种形态”上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难点阻力,亟待我们研究和解决。

    一、正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 ?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传承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惩戒在于警示,治病为了救人,目的都是帮助犯错误的党员改正缺点,避免讳疾忌医、有病不治,达到不可救药的地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调“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也体现了这一方针。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才能防病于未萌、治病于初起,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这也是党中央对全体党员干部的高度负责、关心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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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穿了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根本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全面,要害在从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全面从严治党,就要在坚定反腐败的同时,对全体党员提出遵守党规党纪的要求,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要体现纪比法严的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实现风气从软、松、散向硬、紧、严的根本好转。对倾向性问题要早打招呼,防患于未然;对潜在性问题要谈谈心,提个醒;对萌芽式问题要谈话批评,让其注意;对苗头性问题要诫勉谈话,令其改正;对笼统性问题则要函询警示,发黄牌警告;对轻微违纪行为问题,要及时处理;对严重违纪问题,要重处分或作出职务调整等。只有真正把纪律作为管党治党的尺子,管到位、严到份,才能让党员干部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

    ?(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的战略思想。反腐败和打仗一样,既要伐兵攻城,也要伐谋为上。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正风肃纪、铁腕反腐,党风政风明显好转,腐败蔓延势头有效遏制,在不敢腐上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是,面临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我们只有把纪律建设作为治本之策,才能实现从“不敢腐”向“不能腐”“不想腐”的深化拓展。“四种形态”,回答了在实践中如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问题,体现了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要求。发现有不正之风和违纪苗头就马上去管,触犯了纪律、破坏了规矩就及时处理,有“虫子”就啄出来,治病树、拔烂树。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才能祛邪扬善、匡扶正气,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

    二、xx县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主要做法

    xx年以来,我县采取“批评与自我批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有x起,在四种形态中占比60.7%;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有x起,占比27.0%;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有30起,占比9.0%;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有11起,占比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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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严格按照“五类标准”规范处置问题线索。信访室建立“一账三簿”,即信访举报信息管理台账和自收信访件、上级转办件、上级督办件三个登记簿,所有信访举报件一律实行归口管理、挂账销号,由信访室统一管理、统一上报、统一分流督办,便于集中掌握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及审查情况。建立问题线索集体分析研判机制,所有问题线索均严格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标准分类处置,办理实行动态跟踪、全程监控问题线索实行动态清理,防止问题线索失管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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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突出抓早抓小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日常约谈、任职约谈、履职约谈、信访约谈、诫勉约谈、回访约谈“六大”廉政谈话制度,坚持做到“六必谈”,即:提拔调整必谈、群众有反映必谈、发现有苗头性问题必谈、“两个责任”落实不力必谈、受纪律处分必谈。通过“六必谈”有针对性地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提醒,对一般性、轻微问题做到“小病即治、小错即纠”,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对反映的内容笼统、模糊,但又可能存在违纪行为的问题线索,采取函询的方式,给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说明情况的机会,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签字背书,报同级纪委备查。

    ?(三)转变执纪审查理念坚决挺纪在前。将违反“六大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把“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理念贯穿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的整个过程,在审查各个环节坚持用纪律尺子来衡量,用“纪言纪语”来描述,在审理阶段加强对纪律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将违纪行为按“六项纪律”进行分类表述,充分发挥执纪审理对纪律审查方式转型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充分体现纪律特点和“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的要求。纪律审查快进快出、快查快结,把违纪主要问题查清后,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该作出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问题及时办理,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办案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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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强部门协作建立标本兼治惩防体系。“聚指成拳”力更强,“术业专攻”更有为,坚持“全系统一盘棋”,信访室对反映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分流,按照拟立案、初核、暂存、谈话函询和了结五类标准处理;党风政风监督室着重在执纪监督中发现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反腐败的实际成效;纪检监察室立足于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涉案金额大的案件、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彰显坚决反对腐败的决心,起到“杀一儆百”的警示效果。同时,“惩”是为了“治”,要坚持反腐正本、治腐清源思路,认真研究腐败滋生蔓延的根源,从分散权力、规范权力、制衡权力、公开权力等入手,建立起教育与监督、惩治与预防并重的惩防体系,完善遏制腐败现象蔓延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减少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甚至违法行为的发生,实现由“不敢腐”向“不能腐”的转变。

    三、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遇到的困难和存在问题

    (一)党员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对“四种形态”的理解存在误区。当前,一些党员干部对“四种形态”的理解不够深刻,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误区。从纪检监察干部来看,一些纪检监察干部以抓大案要案为主的思维惯性和政绩观没有改变,仍把大量精力投入对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忽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把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当作“小节”,对纪律监督和抓早抓小工作重视不够,投入的精力少;一些纪检监察干部认为对一些小事小节“咬耳扯袖”是“小题大做”,动不动就教育提醒会引起他人不满,心存顾虑怕得罪人。从领导干部来看,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单位“一把手”认为践行“四种形态”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把教育监督党员干部的工作责任推给纪检监察机关,当“甩手掌柜”;一些领导干部认为经常开展批评教育不利于团结,对党员干部身上的小毛病、小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广大党员干部来看,一些党员干部对纪律的严肃性认识不够,认为违法是大事,违纪是小事,在遵守纪律方面存在随性、任性现象;有的党员干部甚至认为践行“四种形态”意味着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这些错误的认识,导致“四种形态”在工作实际中难以正确、充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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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职能部门责任不明确,协调配合不充分。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是纪委之职,更是党委之责,还需要各个职能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当前,一些党组织从严治党责任意识淡薄,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管党治党存在宽松软问题,组织部门、司法机关等职能部门,在落实“四种形态”中处于什么地位、肩负什么责任、履行哪些职能,没有明确定位,实践中存在各自为政、协作不力的现象,践行“四种形态”没能形成“党委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实施”的责任链条和常态化工作机制,甚至一些地方还处于纪委“单打独斗”的状态,使得“四种形态”运用效果大打折扣。

    ?(三)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方式滞后,跟不上形势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必须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当前,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仍然存在滞后于形势需要的问题。从人员力量来看,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包村工作任务繁重,难以凸出“主业”;基层纪检组织人员流动大,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素质不高、执纪能力不强,“越往下执纪越松、越不规范”的问题比较严重;从执纪手段来看,当前一些纪检监察组织执纪方式单调、因循守旧,要适应“四种形态”的要求,在开展监督检查、运用大数据沟通共享、反腐败协作配合、收集研判问题线索、审查违纪行为等方面,执纪手段仍需进一步改进;从审查方式来看,一些地方纪律审查在查处程序、手段及证据固定、文书格式表述上仍然缺乏纪律特色,体现不出“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特点。这些实际操作运用上的问题不同程度的影响了“四种形态”在监督执纪工作中的实践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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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机制制度不健全,“四种形态”运用缺乏操作依据和实施保障。“四种形态” 是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下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是监督执纪工作转型升级的方向指引。当前,对“四种形态”的运用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具体、操作性强的指导性意见,也没有建立相应的机制、制度,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依据和实施保障,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运用方式不明确。对“四种形态”当中各种形态的具体运用方式有哪些,如“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可以采取哪些具体方式、“第二种形态”中组织处理的方式有哪些等问题,缺乏准确界定,职能部门分不清哪一种形态该采取哪种具体方式去实施。二是实施部门不明确。“四种形态”的运用是需要党委、纪委和各职能部门共同实施的,当前对每一种形态、每一种具体运用方式由哪个部门负责实施、如何实施没有明确界定,分工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各职能部门没有很好的履行职责。三是操作程序不明确。对每一种形态、每一种具体运用方式如何操作,如约谈、诫勉谈话怎么谈,在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运用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如何衔接等问题,没有统一、规范的操作程序,职能部门不知如何开展工作,部门间沟通协调不畅,影响工作效果。四是责任追究不明确。当前对于“四种形态”运用还没有建立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对责任追究主体、内容、形式和程序没有统一、规范的操作依据,责任部门不履行相关职责、或履职不力难以进行责任追究。

    四、加强正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意见建议 ?

    (一)强化学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要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首先在思想认识上要有新提升。一是纪检监察干部执纪理念要转变。“四种形态”是对纪委履职理念的重大创新,是深化“三转”的方向引领,要把纪委的职责回归到党章的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体现纪律检查的特点。要通过学习教育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认识到,衡量纪委履职理念和成效的标准,关键看是否有利于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是否真正做到管党从严、治党有效。纪检监察机关既要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强化不敢腐的氛围,又要持续探索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加强纪律建设,强化廉政教育,形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二是领导干部主体责任意识要增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少数”,直接关系到全面从严治党的推进力度和工作成效。因此,必须通过学习教育、传导压力等多种方式,使领导干部提高主体责任意识、加深对“四种形态”的认识,自觉把“四种形态”运用到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中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三是广大党员干部纪律意识要增强。要以新《准则》和《条例》的颁布为契机,形成学习宣传党规党纪的浓厚氛围,教育党员干部既要坚持理想信念和宗旨这条“高线”,对党忠诚、敢于担当,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干净做事、清白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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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强纪检队伍建设,紧扣“挺纪在前”。打铁还需自身硬。践行“四种形态”,对纪委是一个重大挑战。这个挑战既有党性问题,又有能力问题,说到底就是必须解决愿意监督执纪、敢于监督执纪、善于监督执纪的问题。一是加强队伍建设。配齐配优纪委干部,确保专人专职,调整工作分工,聚焦主业主责,建立一支活力足、业务强、作风硬、有担当、敢作为的纪检监察队伍;树牢信仰信念,扭紧根本宗旨,模范学纪、知纪、铭纪、守纪、宣纪、考纪;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知识培训,以切实解决“知识恐慌”和“本领恐慌”的问题,做到纪检干部人人是行家、个个是能手;注重自身监督,杜绝“灯下黑”。二是自觉“挺纪在前”。在理念思维上,要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着眼全局、点面结合,不仅要坚决把传染性强、破坏力大的“烂树”连根拔掉,还要治“病树”、正“歪树”,防止病毒蔓延,以达到保护好整个“森林”健康生态的效果;在工作内容上,要处理好抓大案要案与抓早抓小的关系,既抓“大”不放“小”,又抓“小”不放“大”,做到“大病”“小病”一起治,对于大案要案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查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也要及时纠正,决不能将小问题养成大问题;在方式方法上,要处理好保持一致与探索创新的关系,既要讲政治、顾大局,坚持与中央、中央纪委保持高度一致,也要从实际出发创造性抓落实,大胆创新工作模式和方法,特别是要注重总结实践中好经验、好做法,在巩固的基础上力求新突破、新提升;在途径把握上,要处理好查办案件治标与教育制度治本的关系,在继续抓好反腐治标的同时,通过强化思想教育和制度建设,全面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扎细扎密扎牢制度的“笼子”,逐步朝着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标迈进。

    ?(三)勇于实践探索,转变监督执纪方式。纪律审查是纪委的主要职责,“四种形态”为纪律审查提供了基本规范,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一要创新监督方式。要全面开展专项巡查工作,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舆情反映及明察暗访中发现违规违纪线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深入推进派驻机构改革,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创新监督方式,把派出机构的权威和优势充分发挥出来。要加强对党政正职的监督,完善土地出让、工程建设、资金分配、干部选拔任用等重点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用纪律锁紧制度的笼子,让心存侥幸者不敢妄为。二要转变审查方式。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都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要全面深化廉政谈话提醒制度,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抓早抓小,关口前移。纪律审查既要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也要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只要违纪,动辄则咎,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促使“四种形态”从理念变为现实。要加强纪律审查信息化建设,及时分析“四种形态”结构特点,研判反腐败形势,提出对策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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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落实“两个责任”,夯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要把履行监督责任和主体责任的要求,贯穿于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纪律的方方面面。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体系,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情形和方式、力度,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要严肃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问责追究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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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立完善制度,确保“四种形态”刚性执行。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总结,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的制度体系,确保“四种形态”刚性执行。一是规范“四种形态”运用。建立规范“四种形态”运用的相关制度,对每一种形态的运用方式、运用程序、实施部门、实施效果、责任追究等各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使各职能部门在“四种形态”的具体运用上履责有依、追责有据, 确保“四种形态”运用规范化、具体化、制度化、常态化。二是强化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四种形态”运用过程中各职能部门信息互通、沟通协调、工作衔接等各方面工作联系的操作规范,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打破职能部门各自为战的局面,形成整体联动机制, 从而更好的推动“四种形态”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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